广西区级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

2021-08-15 08: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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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》(试行)于2017年5月22日由财政厅、科技厅、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实施。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,充分发挥自治区专利资助和奖励经费对自主创新的激励、推动作用。

资助奖励范围与标准:

1、资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(即PCT)的国际申请费用。个人申请的资助0.5万元/件,单位申请(含单位与个人共同申请)的资助1万元/件。

2、资助未获专利费用减缴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的部分年费。一个专利权人资助当年应缴年费的85%,两个以上(含两个)专利权人资助当年应缴年费的70%。

3、奖励获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。申请日在本办法发布日以前的奖励0.2万元/件,申请日在本办法发布日以后的奖励0.5万元/件;奖励代理广西发明专利申请并获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0.05万元/件;奖励获香港、澳门授权的发明专利0.1万元/件;奖励通过PCT途径获外国授权的发明专利3万元/件,同一发明技术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最多奖励5次。

4、奖励首次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,其中,规模以上企业2万元/家,小微企业1万元/家。

5、 奖励国内有效专利拥有量首次达到1000件(其中发明专利达200件)、500件(其中发明专利达120件)和100件(其中发明专利达30件)的企事业单位50万元/家、20万元/家和10万元/家。

6、 奖励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100件(含)以上的高等学校3万元/家;奖励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30件(含)以上的其他单位3万元/家。

7、奖励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100万元/件;奖励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10万元/件。

8、奖励维持时间长的有效发明专利,自申请日起满10年的奖励0.5万元/件,满15年的奖励1万元/件。

9、奖励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10 万元/家,奖励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5万元/家。

10、奖励通过企业知识产权规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10万元/家,已获得自治区本级科技(知识产权)相应项目支持的不再奖励。

有知识产权的企业赶紧翻翻自家的专利证书,看看有没有符合申报的条件。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在满足条件起6个月内通过“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资助和奖励管理系统”平台申报,逾期不再受理。